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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33 深市 开立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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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医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4

开立医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33        证券简称:开立医疗        公告编号:2021-058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1 年 10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二期 12 栋 2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志强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9,317,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2.031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9,185,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9.510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32,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520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304,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5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事项:

  议案 1.00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923,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96%;反对 2,394,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0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10,1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08%;反对 2,394,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 2.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923,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96%;反对 2,394,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0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10,1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08%;反对 2,394,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璟 段博文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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