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关于对贵州轩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贵州杰资宝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及黄新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轩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平轩盛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月亮
路月亮岩商住 5 楼 2 单元 1 层 3 号 017【水口寺办事处】,深圳开
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贵州杰资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靖轩
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月
亮路月亮岩商住 5 楼 2 单元 1 层 3 号 018【水口寺办事处】,深圳
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黄新,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
— 2 —
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贵州轩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8 月,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开立医疗)与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黄新签订了《关于上海
威尔逊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上海和一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开立医疗以 38,798 万元
收购上海威尔逊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逊)和上海和
一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一医疗)100%股权。贵州轩盛、
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承诺,威尔逊及和一医疗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净利润(净利润应按照威尔逊与和一医疗的合并
口径计算,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金额分别不
低于 2,450.400 万元、2,940.480 万元、3,528.576 万元。如威尔
逊及和一医疗未能完成业绩承诺,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
新应当于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十日之内以现金方式对开立医
疗进行单向补偿;如威尔逊及和一医疗 2018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
低于承诺业绩的 90%、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累计实现的经审计净
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业绩的 90%,开立医疗同意暂不要求补偿,
而以 2018 年至 2020 年度累计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作为判断贵州
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是否需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依据。《股
— 3 —
权转让协议》还约定,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需就业绩
补偿相互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威尔逊及和一
医疗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 2,507.78 万元,已完成业绩承诺;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 2,476.20 万元,虽未完成业绩承诺,但 2018 年
度和 2019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业绩的 90%,暂不
需要补偿;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248.75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综上,威尔逊及和一医疗 2018-2020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4,735.23 万元,而累计业绩承诺为 8,919.456 万元,差额为
4,184.23 万元。扣除开立医疗应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1,938
万元,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仍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
实施补偿。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
及黄新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作为开立医疗交易对手方
和业绩补偿义务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贵州轩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杰资宝企
— 4 —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黄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贵州轩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杰资宝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黄新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