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631 深市 久吾高科


首页 公告 久吾高科: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久吾高科: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1

久吾高科: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
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对《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 5 名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对《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
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 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更新不涉及方案调整。
    因此,我们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 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  伟(签字):

    郭立玮(签字):

    陈  红(签字):

                                                    2021 年 11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