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987 号
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范敏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罗佟凝,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
周茂,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JIAO SHUGE,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亚东,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樊德珠,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磊,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丁雨,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基平,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谢慧芳,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普利制药未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二、未按期披露季度报告
普利制药未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4 年第一季度报
告。
普利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和第 6.1.2
条第一款的规定。
普利制药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敏华,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罗佟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对普利制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普利制药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周茂,董事 JIAO SHUGE,独立董事陈亚东、樊德珠,时任独立董事潘磊,监事丁雨、王基平、谢慧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对普利制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敏华,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罗佟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周茂,董事 JIAO SHUGE,独立董事陈亚东、樊德珠,时任独立董事潘磊,监事丁雨、王基平、谢慧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范敏华、罗佟凝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