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成就,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379 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351,915 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8849%,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11 元/份。
本次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将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注1:本公告所指“总股本”均指2022 年4 月26 日的股份数量378,789,418 股。2021 年9 月,公司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目前处于行权期,公司总股本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会随之变动。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 379 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351,915份,行权价格为10.11 元/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11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2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12月16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12 月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2月7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427名激励对象870万份股票 期权的登记工作,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0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首次授 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9年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4.81元/份调整为 10.36元/份,股票期权总数由970万份调整为1358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由870万份调整为1218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100万份调整为140万份。
7、2020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 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0年9月10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日,同 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6名激励对象授予14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19.80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年5月7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10、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 案,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2019年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36元/份调整为10.11元/份,2020年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9.80元/份调整为19.55元/份。独立董事对此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12、2021 年 9 月16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9)。
13、2022 年4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
关说明
1、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
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 40%
一个行权期 起 2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 30%
二个行权期 起 3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 30%
三个行权期 起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
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股票期权第二个
等待期于2022年2月15日届满。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之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申请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3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件。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为: 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出具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ZA11364 号):2021 年度公司实现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