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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4

华瑞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26          证券简称:华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辞职的情况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董事长阳帮元先生、副董事长邱刚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阳帮元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邱刚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副董事长、董事及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阳帮元先生、邱刚先生不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阳帮元先生、邱刚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阳帮元先生、邱刚先生的原定任期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其在任职期间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此次董事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阳帮元先生、邱刚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阳帮元先生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任期至选举产生新法定代表人之日结束。公司董事会对阳帮元先生、邱刚先生在任期间,为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董事会工作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选举董事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长阳帮元先生、副董事长邱刚先生离职,为更好保证公司及董事会运行,公司于2023年8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张波先生、谢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两位被提名人的简历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此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1、张波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藤县藤城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科员;广西藤县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局长、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藤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广西岑溪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现任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截至目前,张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张波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谢辉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职称,拥有法律、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梧州分行业务部科员;广西理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项目经理;广西梧州市建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广西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部副经理;广西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梧州市城建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现任广西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截至目前,谢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投资管理部经理。除此之外,谢辉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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