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发行价格:16.55元/股。投资者据此价格在T日(2018年1月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8年1月9日(T+2日)公告
的《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日日终,中签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5)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并认真阅读2018年1月4
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
上的《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申购:
1、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在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I6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8.57倍(截止2018年1月2日)。本次发行价格16.55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28,962.36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
16.55元/股,发行新股2,0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3,100万元,扣除
不含税发行费用约4,137.64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8,962.36万元,不超
过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万兴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6 号文核准。本次发
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主承销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并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万兴科技”,网上申购代码为“300624”。
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网上发行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
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5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按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16.55元/股进行申购,
网上申购时间为2018年1月5日(T日)9:15-11:30,13:00-15:00。
6、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3,100万元,扣除不含税
发行费用约4,137.64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8,962.36万元。募集资金的
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请查阅 2018年 1月 3 日(T-2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7、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8年1月5日(T日)9:15-11:30、13:00-15:00。
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2)网上申购日(T 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
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且在2018年1月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日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
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8年1月3日(T-2日)前20个交易
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
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20,000股。
(4)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20,00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5)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或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首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8、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8年1月9日(T+2日)公告的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
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9、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18年1月3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上的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10、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万兴科技 指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指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股)之行为
本次发行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网上发行 指 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2,000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
网上投资者 指 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
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一、发行价格
(一)发行定价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6.55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