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
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Foshan Golden Milky Way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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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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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发行股数: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1,8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采取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方式。其中,
公开发行新股股份数量不超过1,868万股;公司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不超过35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
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为准)。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净额(扣除对应的
发行承销费用后)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或发行时证监会对新股
募集资金数额的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将适当减少新股的发行数量,由股东张启发、梁可、陆连锁、李
雄、刘本刚、稂湘飞、谭明明、萧锡祥、黄少清、汪宝华、王旭东、
谭锦辉、吴曙光、李明智、燕秋华、刘旱生、张永清、熊仁峰、广州
海汇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按持股比例公开发售其所持公司
的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各自所有,公司将不会获得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468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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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
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张启发、梁可和陆连锁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
公司股份。
三、如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
个月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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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
四、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之后,在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
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
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
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
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七、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非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
承诺
发行人非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少清、稂湘飞、刘本刚、熊仁峰承
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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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
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
行价。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
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
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监事汪宝华、余淡贤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监事汪宝华、余淡贤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二、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
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
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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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
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
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公司5%以上股东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1)公司5%以上股东海汇财富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