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我司于近日收到贵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晓凌、王春梅、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贵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
1、存在问题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
对工程安装项目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
2、整改措施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公司收入政策如下:商品销售收入。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商品销售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电缆连接件、GIL 产品、智能输变电设备及零部件的单项履约义务。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控制权转移的具体判断依据为: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订单)发货,不需要安装的,客户签收并核对数据后确认收入;需要安装的,安装完成并经客户核对数据后确认收入。公司提供劳务收入包括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安装、运维管理等类别。对于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在提交设计图纸或报告书并取得客户最终确认后确认收入;对于工程安装项目,以项目验收通过并取得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对于运维管理等项目,以项目完成并取得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
上述收入政策中披露 “对于工程安装项目,以项目验收通过并取得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公司对当年新增的包含 GIL 产品销售的工程安装项目,根据合同约定,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交“形象进度表”,按时段法确认收入,以取得客户分阶段确认的产值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的外部证据。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附
注收入确认原则中对包含 GIL 产品销售的工程安装项目的具体确认原则表述的不清晰,容易引起报告使用者产生疑问。
因此,本次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了工程项目“电力系统服务收入”的具体确认原则,以方便报告使用者更直接理解。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电力系统服务合同通常包含智能电力系统服务及 GIL产品系统服务。由于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的在建资产或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即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以及公司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3、整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财务总监、财务部
4、整改期限
2024 年 12 月 5 日,持续规范中。
(二)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
1、存在问题
公司因已完成工程子项目核算错误,致使部分期间曹山旅游度假区地下管廊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曹山项目)收入确认不准确;曹山项目存在部分支出未计入成本或存在跨期的问题。前述行为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整改措施
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沟通不及时,同时业务
部门向财务部门传递曹山项目进展情况信息不全面,导致该项目存在部分收入确认不准确、部分支出未计入成本的问题,对相关定期报告影响如下:
(1)2021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调增 162.96 万元,营业成本调减
199.65 万元,净利润调增 300.67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0.34%、0.84%、2.49%;
(2)2021 年年报:营业成本调增 316.15 万元、净利润调增 203.19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0.79%、0.99%;
(3)2022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调减 450.49 万元、营业成本调减
1,172.27 万元、净利润调增 634.39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1.15%、5.93%、4.92%;
(4)2022 年年报:营业成本调增 896.11 万元,净利润调减 761.69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2.05%、4.87%;
(5)2023 年半年报:营业成本调增 478.48 万元,净利润调减 406.71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1.68%、3.04%;
(6)2023 年年报收入影响如下:营业成本调减 433.06 万元、净利
润调增 368.10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0.77%、1.85%。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对于 2021 年半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并在巨潮资讯网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后续公司进一步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持续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增强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和理解,特别是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学习,切实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从源头保障会计核算的质量。同时公司将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完善内部控制;对业务及财务相关人员进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培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时点,财务部门做好复核工作,杜绝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提前与滞后确认。
3、整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财务总监、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业务部门
4、整改期限
2024 年 12 月 5 日前,后续持续规范
(三)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1、存在问题
公司对曹山项目在收入、成本未记账情况下,即调整了 2021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等不规范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年)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 年)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但安靠智电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2021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意见公告》称,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与上述事实不符。
2、整改措施
由于 2021 年半年度结账时间比较紧张,公司财务人员暂对上述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采取表调账不调的处理方法,未编制相关的记账凭证,仅仅在财务报表上根据工程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相关数据的调整。
公司在 2021 年年报中,已对上述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报表填制。
后续公司进一步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持续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增强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学习和理解,切实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从源头保障会计核算的质量。公司财务部组织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
3、整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财务总监、财务部门
4、整改期限
已完成整改,持续规范中。
二、整改总结
根据《决定书》的有关要求,公司就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了专项整改,并将在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相关事项的审议。本次整改活动的开展,对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
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整改为契机,持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公司董监
高的责任,做到勤勉尽责,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积极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江苏证监局此次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规范、信息披露的认识,促进了公司对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通过本次整改,公司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