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过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申请文件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签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与北京京东签署的《终止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北京京东签署《终止协议》。
三、关于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北京京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双方基于良好的合作预期,本着优势互补,充分信任的原则,确定双方在资本领域合作、SAAS 技术服务、流量、供应链等板块的业务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北京京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相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相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涵盖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上市地点、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决议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发行方案全面、完整,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募集资金用途、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六、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符合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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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说龙 胡鹏翔 曾 萍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