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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14 深市 百川畅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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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5-24

百川畅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百川畅银                                    股票代码:300614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Henan BCCY Environmental Energy Co.,Ltd.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 26 号 4 号楼 1 单元 3 层 2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二〇二一年五月


                    特别提示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6,043.4469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38,039,259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一)创新及技术风险

  公司所处的垃圾填埋气发电行业中,由于不同地域的生活垃圾成份存在差别,垃圾填埋场的建造结构和温湿环境各不相同,填埋气产出规律存在差异。填埋气发电企业需要在长期精细化的生产管理基础上,根据不同填埋场的地理位置、建造结构、温湿环境,定制化布置收集系统,总结和创新填埋气收集技术,不断提高收集效率。

  尽管公司已深耕填埋气发电业务多年,但如果行业内出现突破性新技术或工艺路线,而公司未能及时调整,可能导致公司技术水平落后,难以适应市场竞争,从而引发经营业绩及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二)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为生活垃圾填埋气治理,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是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环保行业。

  根据 2016 年 12 月住建部和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
划(2015-2020 年)的通知》(建城〔2016〕284 号)要求,预计到 2020 年,环境保护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需达 3.5%以上。发改委、住建部、能源局等部
门陆续颁布的《“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 号)、《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发改能源[2016]2744 号)、《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发改能源[2016]2619 号)、《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国能新能[2016]291 号)等行业文件,对垃圾填埋气发电的未来发展进行总体布局和积极引导。

  受益于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近年来呈高速发展态势。但若未来国家相关行业政策出现调整,对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的支持力度减弱,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速度将有所减缓,进而可能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截至目前,国家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政策法规中,已对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成熟产业实行补贴退坡,完善市场化配置机制。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机制的方向下,如国家推出和实施了沼气发电(含填埋气发电)的补贴退坡细则,预计填埋气发电行业的补贴强度较之前会有所下降,行业整体盈利空间缩小。如果公司不能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现有市场地位,将面临盈利水平降低的风险。

  同时,相关政策也提出了“新老划断”、“以收定支”等要求。对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前述“补贴退坡”、“新老划断”、“以收定支”等政策导向,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未来发展起到重要影响。如公司在前述政策导向下,无法利用自身优势保持较高的盈利水平,并满足相关政策的补贴申请要求,将面临项目盈利水平降低的风险。

  2020 年 9 月 16 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完善生
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该文件规定:2020 年 1 月 20 日(含)以
后、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符合条件的新增项目可申请 2020 年中央补贴;但已纳
入 2020 年补贴范围的项目累计补贴总额达到当年中央新增补贴额度 15 亿元后,未申请到的项目,结转至次年依序纳入。如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晚于预期,其获取补贴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将对发行人募投项目的业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三)垃圾填埋气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采用填埋气发电的形式对生活垃圾填埋气进行治理。依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可再生能源开发鼓励政策,垃圾填埋气发电企业进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后,可以自并网发电之日起 15 年内享受补贴电价;在未进入相应的补助目录前,项目公司与各地电网企业结算批复上网电价中的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部分。

  2020 年初,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优化了补贴兑付流程,简化目录制管理,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由电网企业根据规定确定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清单。此前已公布的 1-7 批目录内项目直接列入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尚未纳入补助清单的存量项目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清单;新增项目采取“以收定支”的方式确定。

  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中的补贴电价部分是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未来国家关于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补助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的审核条件发生不利于公司的变化,公司的应收账款中补贴电价部分存在不能回收的风险,将给公司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电价补贴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10,890.56 万元、15,627.62 万元、
16,823.63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4.69%、33.67%、32.43%。报告期内各期,未进入补贴目录的项目确认的补贴收入金额分别为 3,170.71 万元、7,471.46 万元、8,657.56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0.10%、16.10%、16.69%,占同期毛利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22.40%、33.37%、36.90%,占同期利润总额比重分别为 31.64%、56.85%、63.06%。2020 年起,对适用“以收定支”原则的新增项目,公司以项目被纳入补助清单作为确认补助收入的基础。因此,随着发行人新并网发电项目的增加,若国家仍未公布新的补贴清单,后续未进入补贴清单的项目确认的补贴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将会逐步下降。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已进入补助目录项目确认          8,166.07          8,156.15          7,719.85


  的补贴收入

  未进入补助目录项目确认          8,657.56          7,471.46          3,170.71

  的补贴收入

  补贴收入金额                    16,823.63        15,627.62        10,890.56

  营业收入总额                    51,872.69        46,416.07        31,393.43

  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                32.43%          33.67%          34.69%

  2018 年末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应收补贴款金额(未扣除减值准备)分别为
5,413.62 万元、19,430.31 万元、33,932.56 万元;其中,已进入补贴清单的项目对应的应收补贴款(未扣除减值准备)分别为 1,472.78 万元、7,136.09 万元、13,671.38 万元,未进入清单的项目对应的应收补贴款(未扣除减值准备)分别为 3,940.84 万元、12,294.22 万元、20,261.18 万元。其中,已进入补贴清单的项目对应的应收补贴款在“应收账款”核算;2018 年、2019 年,未进入清单的项目对应的应收补贴款在“应收账款”中核算,2020 年,该类应收补贴款在“合同资产”中核算。

  2020 年,发行人执行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收入对应的收款权利按照是否属于“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区分为“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由于未进入清单的项目还需要申请纳入补贴清单,其对应的应收补贴款不属于准则规定的“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情况,因此,这部分应收补贴款未继续在“应收账款”中核算,而在“合同资产”中核算。对于此类应收补贴款,发行人尚需主动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的审核,纳入清单后再转入“应收账款”。因此,“合同资产”的回款时间长于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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