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281 号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发行人主营业务系为客户提供数字化转型的基础技术平台、云和大数据的智能产品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为电信运营商提供客户关系管理、计费、业务保障、移动互联网、云和大数据等业务系统;为城市数字经济中台、人工智能、企业云、产业互联网、智慧旅游、智慧园区等领域提供业务系统建设、运营及维护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发行人业务中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2)发行人是否提供、参加或与客户共同经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
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3)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是否未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2.发行人 2021 年三季报显示,发行人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50,479.17 万元,同比增长 53.7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62.13 万元,同比下滑 18.75%。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根据最新一期财务数据更新申报文件及反馈意见回复;(2)结合前三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变动趋势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我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
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我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我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