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7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4
第六章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二章 附则...... 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由福建恒锋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整体变更,并
由全体原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在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0026017703X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3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
股,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gF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 318 号洪山科技园创业中心大厦二层 219室,邮政编码:350001。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4,564,624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64,564,624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技术行业的发展,致力于追求企业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统一,通过技术研发推动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行业的进步,通过优良的服务赢得客户,为股东取得合法利润。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计算机机房工程、电子自动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专业音响工程、音视频工程、智能灯光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保。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时间
(股) (%) 方式
1 魏晓曦 28,027,569 44.49 净资产 2014.7.31
2 欧霖杰 10,513,786 16.69 净资产 2014.7.31
3 福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有限 7,000,000 11.11 净资产 2014.7.31
合伙企业
4 魏晓婷 4,671,261 7.41 净资产 2014.7.31
5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4,666,667 7.41 净资产 2014.7.31
6 上海榕辉实业有限公司 3,499,998 5.56 净资产 2014.7.31
7 林健 2,566,896 4.07 净资产 2014.7.31
8 陈朝学 768,844 1.22 净资产 2014.7.31
9 陈芳 513,073 0.81 净资产 2014.7.31
10 杨志钢 257,302 0.41 净资产 2014.7.31
11 郑明 257,302 0.41 净资产 2014.7.31
12 罗文文 257,302 0.41 净资产 2014.7.31
合计 63,000,000 100.00
在公司设立时,上述发起人以其持有的福建恒锋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截
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46,718,840.42 元人民币按 1:0.42939271 比例
折为公司股份 6,300 万股,其中 6,300 万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其余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
2014 年 12 月 20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4]40030010 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股东认缴的公司股本已经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4,564,62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后实施,不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