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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01-12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作出投资决定。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ngFeng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

               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北段550号洪山科技园15号楼5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一)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100万股。本次发

                               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三) 每股面值              1.00元

(四)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五) 预计发行日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

(六)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400万股

(八)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1月12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的重要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欧霖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2、本公司股东魏晓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在魏晓曦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魏晓曦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3、本公司股东林健、陈朝学、陈芳、杨志钢、郑明、罗文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如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股东福建新一代、中比基金、上海榕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晓曦、欧霖杰、陈芳、林健、陈朝学、杨志钢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② 公司回购股票;

    ③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魏晓曦、欧霖杰将在符合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该收购将于预案公告后的90日内完成。该收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选择:公司回购股票。如公司满足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且具备《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回购主体资格条件时,公司将于30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回购方案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90日内完成回购方案实施工作。上述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单次回购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该回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收入的30%,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收入的80%。该收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② 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

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控股股东用以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其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50%,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不再实施。

    B. 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C. 单一会计年度内,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D.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 稳定股价方案的再度触发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

    (5) 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既定方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 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

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④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