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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2-07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ngFeng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北段550号洪山科技园15号楼5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O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信息”、“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自愿锁定的承诺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股东所持股票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欧霖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

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2、本公司股东魏晓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后,在魏晓曦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魏晓曦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3、本公司股东林健、陈朝学、陈芳、杨志钢、郑明、罗文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如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股东福建新一代、中比基金、上海榕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晓曦、欧霖杰、陈芳、林健、陈朝学、杨志钢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8月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欧霖杰承诺:在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数量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 25%;在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 个月初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 25%。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行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公司股票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果未履行前述承诺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诺若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其将予以足额赔偿。

    持股5%以上的股东福建新一代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锁

定期届满初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100%。持股 5%以上的股东魏晓婷、中比基金、上海榕辉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锁定期届满初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福建新一代、魏晓婷、中比基金、上海榕辉还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若要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则转让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在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② 公司回购股票;

    ③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魏晓曦、欧霖杰将在符合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该收购将于预案公告后的90日内完成。该收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选择:公司回购股票。如公司满足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且具备《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9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回购主体资格条件时,公司将于30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回购方案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90日内完成回购方案实施工作。上述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单次回购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该回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收入的30%,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收入的80%。该收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② 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

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控股股东用以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其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50%,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B. 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通过该种

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C. 单一会计年度内,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D.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 稳定股价方案的再度触发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

    (5) 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