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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1月2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1-30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ngF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北段 550 号洪山科技园 15 号楼 5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作出投资决定。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100 万股,公
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300 万股且不超过
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公司发行新股所得资金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三) 每股面值  1.00 元 
(四)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五)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400 万股 
(八)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1 月 25 日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
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
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及有关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预计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式,公司本次
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100 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300 万股且不
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截至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持有公司股份时间在 36 个月以上的老
股东包括:魏晓曦、欧霖杰和魏晓婷。本次公开发行如包含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则由上述符合36 个月持有期要求的老股东按照各自发行前的持股数量进行等比例发
售。 
本次符合老股转让资格的股东中,魏晓曦、欧霖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晓婷
系魏晓曦之胞妹。根据设定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上限,本次老股转让后公
司控股股东不会发生变化。由于上述股东系按照各自发行前持股数量等比例发售股
份,本次老股转让也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如果本次发行包含
老股转让,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魏晓曦、欧霖杰、魏晓婷公开发售股
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所公开
发售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发行人股东
魏晓曦、欧霖杰、魏晓婷公开发售股份前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的重要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欧霖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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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
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36 个月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2、本公司股东魏晓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后,在魏晓曦担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25%;魏晓曦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3、本公司股东林健、陈朝学、陈芳、杨志钢、郑明、罗文文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如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股东福建新一代、中比基金、上海榕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晓曦、欧霖杰、陈芳、
林健、陈朝学、杨志钢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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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② 公司回购股票; 
③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魏晓曦、欧霖杰将在符合启
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
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该收购将于预案公
告后的 90 日内完成。该收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
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第二选择:公司回购股票。如公司满足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且具备《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9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回购主体资格条件时,公司将于 30 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回购方
案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90 日内完成回购方案实施工作。上述方案中的回购价格
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单次回购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5%。该回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
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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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以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收入的 30%,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
公司获取的税后收入的 80%。该收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3) 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