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核查,并就上述议案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表现出较高的职业水准,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 亮 赖向东 张建军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