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及可转
债转股等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员会证监许可[2017]39 号文批/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 会证监许可[2017]39 号文批/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2 月 7 日在深 普通股 4,2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2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691.234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691.2463 万元。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开发、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开发、生生产经营乙肝疫苗及其它医用生物制品;进出口业务 产经营乙肝疫苗及其它医用生物制品;进出口业务(具体(具体按资格证书办理);投资兴办医药项目及其它实 按资格证书办理);投资兴办医药项目及其它实业(具体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医药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服 项目另行申报);医药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服务、自有房务、自有房屋、设备租赁服务(不含限制项目);普通 屋、设备租赁服务(不含限制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
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用运输(冷藏保鲜);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会
议及展览服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1,691.2345 万股,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1,691.2463 万股,公司的所
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票的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通过: 过: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30%;
总资产 30%; 6、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保,属于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例担保,属于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审议。
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有关主体违反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有关主体违反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审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程序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东大会审议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且持股比 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 大会审议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且持股比例超
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10%;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助。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四)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四)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过: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