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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公告日期:2023-12-12

康泰生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笔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笔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的,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相关人员及时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
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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