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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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
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
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 1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
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监督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任
期届满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换届时,下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候选人)
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更换。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章 监事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为公司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及公司其
他的机密信息,监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依法做出正式公告为止。
第十一条 除非有监事会的授权,任何监事的行为均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
式做出,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监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监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监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监事在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监事应当事先声
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监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
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交易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披露其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交易的监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四条 如果公司监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监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或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两次无故
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
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可能导致监事会无法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补选出新监事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应当尽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九条 监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以及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该离任监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条 对任期尚未结束的监事,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监事因负有某种职责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的职权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二)有权了解和查阅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审查公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报告,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四)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有前述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五)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七)提议召开公司监事会会议;
(八)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九)必要时,监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十)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
密。
第二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
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和监事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或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四)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应当在十日内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时;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五)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通知全体监事,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第三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现
场、电话或借助所有监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以该等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视为亲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
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