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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

公告日期:2021-12-14

康泰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2 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规则

                        第一节 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

  董事会换届时,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第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无须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辞职报告立即生效。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该董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的责任尚未解除;

  (二)董事长或董事兼任总裁提出辞职后,离职审计尚未通过;

  (三)公司正在或者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九条  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任何董事均应对其所知晓的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设计、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加以保密,不予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任何董事的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泄露所知晓的秘密:

  (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

  (二)不可上诉的法院裁判要求时;

  (三)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正式批准时;

  (四)保密内容在披露前已正当地进入公共领域时。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会在对有关合同、交易、安排进行审议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不得对关联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其他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免去其董事职务:
  (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的;

  (二)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出现《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五)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款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关于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公司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2.《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3.《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于董事会审议。

  4.公司的重大交易尚未达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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