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是募投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支付方式的需求,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向明________________
罗党论________________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