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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3

雄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康泰塑胶”)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前,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法定条件。

  3、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林云青持有公司股份预计超过 5%,构成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并由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5、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6、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交易的成功实施。本次发行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交易方案、预案以及公司拟签订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8、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9、本次交易如得以实施并完成,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10、由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建江                    范荣                    赵建青

                                                    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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