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详细查阅本次拟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资料,我们对聘任何勇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何勇军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其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何勇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建江 赵建青 范 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