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浦慧联对控股子公司吉鸿志信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为本次中浦慧联智能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青岛吉鸿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故同意将《关于中浦慧联对控股子公司吉鸿志信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下启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