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7 证券简称:吉大通信 公告编号:2019-00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监事乔元志、监事李宝岩、高级管理人员夏锡刚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乔元志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2,67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511%;公司监事李宝岩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2,67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51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夏锡刚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1,07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004%;上述股东合计减持不超过1,446,43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6027%。乔元志先生、李宝岩先生、夏锡刚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拟减持开始日期为2019年2月22日,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 本次拟减持股份数 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股) 量(股) 本比例
乔元志 2,410,714 602,679 0.2511%
李宝岩 2,410,714 602,679 0.2511%
夏锡刚 964,286 241,072 0.1004%
合计 5,785,714 1,446,430 0.602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乔元志先生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2,67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511%)。
(4)减持期间: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李宝岩先生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2,67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511%)。
(4)减持期间: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
(三)夏锡刚先生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1,07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004%)。
(4)减持期间: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减持价格做相
应调整。
(四)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监事乔元志先生、监事李宝岩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夏锡刚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担任监事的乔元志先生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承诺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监事乔元志先生、监事李宝岩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夏锡刚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事项说明
(一)监事乔元志先生、监事李宝岩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夏锡刚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二)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监事乔元志先生、监事李宝岩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夏锡刚先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监事乔元志先生、监事李宝岩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夏锡刚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乔元志先生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2.李宝岩先生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3.夏锡刚先生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