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JilinJluCommunicationDesignInstituteCo.,Ltd
(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学府经典小区第9幢7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23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通信”、“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吉林大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吉大控股以及股东中同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林佳云、武良春、金谊晶、孟庆开、于沆、杨华、邸朝生、赵琛、马书才、高电波、周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其他自然人股东孙祾、李宝岩、张青山等74人及担任监事的股东乔元志、
段明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承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林佳云、武良春、金谊晶、孟庆开、于沆、杨华、邸朝生、赵琛、马书才、高电波、周伟、乔元志、段明山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承诺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领先基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承诺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做出了相应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持续低于上一年每股净资产(其中每股净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发行人将启动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预警条件:当发行人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每股
净资产的120%时,发行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与投资者就发
行人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发行人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每股
净资产时,发行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股价稳定措施,并及时公告具体实
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在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
末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推出以下股价稳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发行人以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实施股份回购措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20%;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可以作出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若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发行人应在该决议作出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
3、由控股股东吉大控股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的上一年末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资金总额不低于吉大控股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售股票获得的税后收入总额及截至增持时已取得的发行人上市后现金分红税后总额;若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承诺人可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
4、由作为发行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增持数量按承诺人与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进行分摊,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年末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与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50%;若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承诺人可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
另外,控股股东吉大控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稳定股价相关承诺,则履行完毕之日前承诺人将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并不得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如有)及分红(如有)。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该等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新股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回购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吉大控股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股份(包括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老股及截至回购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新股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实际控制人吉林大学承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敦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吉林吉大控股有限公司依法购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老股及截至购回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控股股东无力履行全部购回义务时,承诺人将就控股股东未能履行部分承担购回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吉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吉林大学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机构亦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吉大控股持股及减持意向: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承诺人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
(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票后的股本总数计算,下同);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领先基石持股及减持意向: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完毕。
以上股东还承诺: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承诺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