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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01-04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Jlu Communication Design Institute Co., Ltd
(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学府经典小区第 9 幢 7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创业板风险提示
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
发售股数
不超过6,000万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1 月 12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4,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 月 4 日
招股意向书
1-1-2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招股意向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8,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6,000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不超过 24,000 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全体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分别做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吉大控
股以及股东中同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林佳云、武良春、金谊晶、孟庆开、
于沆、杨华、邸朝生、赵琛、马书才、高电波、周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其他自然人股东孙祾、李宝岩、张青山等 74 人及担任监事的股东乔元志、
段明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承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林佳云、武良春、金谊晶、
孟庆开、于沆、杨华、邸朝生、赵琛、马书才、高电波、周伟、乔元志、段明山
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承
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承诺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招股意向书
1-1-4
公司法人股东领先基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
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
价稳定预案做出了相应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持续低于上一年每股净资产 (其中每股净
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
份总数,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的情况时,发行人将启动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预警条件:当发行人股价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每股
净资产的 120%时,发行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与投资者就发
行人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发行人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每股
净资产时,发行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股价稳定措施,并及时公告具体实
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在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
末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推出以下股价稳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发行人以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
购股份: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实施股份回购措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上一年末
每股净资产,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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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净利润的 20%;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
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可以作出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实施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若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发行人应在该决议作出后的 2 个月内实施
完毕。
3、由控股股东吉大控股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
人的上一年末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资金总额不低于吉大控股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发售股票获得的税后收入总额及截至增持时已取得的发行人上市后现金分
红税后总额;若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承诺
人可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
4、由作为发行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增持
数量按承诺人与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进行分摊,增持价格不
高于发行人上一年末的每股净资产,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
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与津贴(如有)合计金额
的 50%;若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承诺人可
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
另外,控股股东吉大控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未在规定时间
内履行稳定股价相关承诺, 则履行完毕之日前承诺人将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如有),并不得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如有)及分红(如有)。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该等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
招股意向书
1-1-6
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新股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回购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吉大控股将在
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股份(包括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老股及截至回购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
回价格为新股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至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实际控制人吉林大学承
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敦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吉林吉
大控股有限公司依法购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老股及截至购回时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控股股东无力履行全部购回义务时,承诺人将就控股股东
未能履行部分承担购回义务。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吉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吉林大学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机构亦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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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
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吉大控股持股及减持意向: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承诺人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
(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