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衡水凯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亚化工”或“目标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要求,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交易双方初次接洽时,公司已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告知该等人员对本次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三、公司与交易对方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四、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易双方相关人员、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其他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将会对公司公告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报备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在公司与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就本次交易签订的《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公司与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约定:除非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披露、使用,或允许其董事、职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披露或使用以下保密信息:(1)本协议的存在、以及与本协议和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2)任何方基于本协议
项下交易所获取的其他方经营相关的保密信息。同时约定,本协议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违反将构成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守约方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停止此类侵害或采取其他救济,以防止进一步的侵害。
六、在公司召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议过程中,相关的保密信息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交易对方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过程中,知悉相关保密信息的人员仅限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上述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未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本次交易的情况。
综上,公司与交易对方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