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衡水凯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自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盖章页)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