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00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二〇一九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6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朗进集团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12月2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4、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二)浙江经建投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
3、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发行人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三)南海成长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
3、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4、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发行人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四)莱芜创投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
3、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
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4、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发行人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五)实际控制人李敬茂、李敬恩、马筠及其近亲属李敬函、马岊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12月2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六)实际控制人李敬茂、李敬恩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涛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12月2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八)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杜宝军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其他法人股东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十)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2、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
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的30天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