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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9-06-11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LongertekTechnologyCo.,Ltd.

            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00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222.67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发行
发行股数                  人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
                          行数量为准;公司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9.02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6月1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890.67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年6月11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朗进集团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4、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二)浙江经建投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

    3、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4、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发行人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三)南海成长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

    3、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4、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发行人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四)莱芜创投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
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

    3、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4、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发行人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五)实际控制人李敬茂、李敬恩、马筠及其近亲属李敬函、马岊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六)实际控制人李敬茂、李敬恩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涛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八)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杜宝军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其他法人股东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