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7名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 323,200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47 名激励对象在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 323,200 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东 孙玉玲 乔晓林
卢海涛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