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1 证券简称:万 里 马 公告编号:2022-082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暨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国臻先生、董小麟先生自公司上市之日(即 2017 年 1 月 10 日)起连续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即将届满六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独立董事任职年限的规定,刘国臻先生、董小麟先生于近日已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辞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离任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为确保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到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独立董事之前,刘国臻先生、董小麟先生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截至本公告日,刘国臻先生、董小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刘国臻先生、董小麟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正独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公司发展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对刘国臻先生和董小麟先生在职期间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公司治理、风险控制、重大决策等各个方面作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周林彬先生、张昱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前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林彬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昱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2 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 张昱女士,1971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博士学位。1991 年 9 月至 1992 年 12 月任湖南省株洲市煤气公司财务处会
计,1993 年 1 月至 1998 年 7 月任广东省肇庆市路桥工程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
理助理,2003 年 7 月至今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广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广东省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昱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昱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昱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 周林彬先生,1959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博士。
1986 年 9 月至 1999 年 12 月在兰州大学法律系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
系主任。1999 年 2 月调入中山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中山大学法学系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兼任广东民商法学会会长、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获国务院特殊专家津贴等荣誉称号;2013 年至 2021年 4 月,任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至今,任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1 月至今任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林彬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周林彬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周林彬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