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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6-12-20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Wanlima Industry Co.,Ltd.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建安路 36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总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6,000 万股, 且不低于发行后总
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12 月 2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4,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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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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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大耀、林大洲、林彩虹、林大权承诺:自公司
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陈泳源、陈泳武、蔡树容、王涛、黎锦新承诺:自公司在中国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追加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二、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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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大耀、林大洲、林彩虹、林大权持
股意向、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 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
4、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
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如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减
持。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6、 本人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
股份。
(二)公司 5%以上股东陈泳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在锁定期满后,可以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
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方式予以减持。
3、 本人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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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包括公司回购
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
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0%,且回购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
的总额。
2、控股股东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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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以其所
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
(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
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6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信息披露
1、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 1%,公司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在回购期间,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在回购期间,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
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将在三日
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
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在提出并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措施的过程中,当根据分阶段披露原
则,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或者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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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及时向公司通报增持公司股票措施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增
持公司股票措施具体方案、股东会批准情况、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实施情况等,并
由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在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实施期限届满前,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
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措施的情况。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承诺
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公司承诺
发行申请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应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 5 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
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