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为预留授予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3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雷良海(签字) 王欣(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