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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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创意字[2020]第 010-06 号
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信达及信达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备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出具了《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4)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核发了《关于同意江龙船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5)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已到期,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 2021 年 10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 12 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以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2.1 发送认购邀请书
根据电子邮件、快递发送记录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启动发行后向 120 名特定对象发送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附件(含申购对象基本信息表、申购报价单、承诺函)。上述特定对
象包括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关联关系)、37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8 家证券公司、6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有认购意向的其他 39 名投资者。
《认购邀请书》包含了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底价、申购对象、申购价格、申购金额、申购保证金、配售原则及发行对价的确定等内容,“重要提示部分”注明“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对发行对象作出任何保底收益或者变相保底收益承诺,且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认购邀请书》之附件之《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注明“如获配售,同意与贵方(即“发行人”)签署《认购合同》,并按《缴款通知书》按时足额补缴认购款项”。《认购邀请书》之附件《承诺函》注明“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
经信达律师查阅民生证券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的电子邮件、快递发送记录,查阅认购对象签署的《申购报价单》,并经查询企查查网站,及取得发行人的确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的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的发送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购报价
2021 年 11 月 23 日,经联席主承销商统计及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
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内(2021 年 11 月 23 日 13:00-16:00 之间),共
计 15 家投资者以传真或者现场提交的方式提交了经签署的申购报价单。15 名申购对象中有 5 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另外 10 名申购对象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万
类别 (元/股) 元)
1 UBS AG 其他 24.10 1200
21.91 358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20.34 8830
19.38 9470
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21.69 5250
21.00
4 凌开舟 自然人 19.50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