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21-070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合同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与
Birdon Pty Ltd(以下简称“Birdon”)签署与生产经营相关的 the 35 metre Emerald
ferry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次合同总金额为 5,526,000 美元 ,约定 Birdon
提供主要设计,由公司分包建造 3 艘 35 米铝合金客船,船舶到达悉尼后由 Birdon
对其自购设备作进一步的安装调试与海试等后交付给最终用户悉尼市交通局(以下简称“最终用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基本情况
1、合同标的:3 艘 35 米铝合金客船
2、合同价格:5,526,000 美元
3、生效条件: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本公司持有合同约定的船舶建造保险;合同已签署。
4、交付时间:合同约定第一、二艘于 2020 年 5 月 4 日完成船厂海试,2020
年 6 月 15 日到达悉尼港,2020 年 6 月 30 日交付给最终用户;第三艘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完成船厂海试,2020 年 8 月 21 日到达悉尼港,2020 年 9 月 4 日交付给
最终用户。
5、支付方式:分为 9 期支付,每期款项均需开具以 Birdon 为受益人的全额
见索即付、且能在悉尼承兑的银行保函,有效期至船舶交付后 60 个工作日。
6、违约责任:航速不达标每降低 0.2 节,扣除合同价 0.25%,最大金额扣除
合同价 5%;延迟交付每船每天支付 1,500 美元违约金;非不可抗力延期超过 90天,Birdon 有权拒绝接船。
7、可接受延误:
因不可抗力事件(传染病、合同约定的天气条件推迟海上试航、其他事件等)导致船舶延迟交付,交付日期应延长。
二、合同履行进展
受新冠疫情在国内外爆发,以及船东对船舶的部分设计变更和供货延迟等主
要因素的影响,3 艘 35 米铝合金客船延迟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在国内交付。
鉴于银行保函即将到期,双方没有足够的时间续开银行保函,经公司与
Birdon 协商一致,双方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签订担保金协议,公司于 2021 年 6
月10日将依据合同约定的应开具的银行保函对应款项合计1,105,200美元存放至Birdon 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作为项目担保金,替代原合同约定的银行保函。
Birdon 以公司延期交付船舶以及因船舶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未能及时交付
给最终用户为由,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并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邮件通知其指定
的律师事务所,将前述项目担保金合计 1,105,200 美元支付给 Birdon,作为索赔
金额。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依据担保金协议及 Birdon 要求,在 2021 年 11 月 12
日将担保金合计 1,105,200 美元加上利息减去银行手续费后支付给 Birdon。
目前双方在合同交船是否延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1,105,200 美元保证金被 Birdon 提取,不代表本公司实际应承担该损失,本公司保留依据造船合同约定和双方就争议事项的最终责任承担结果而向Birdon 公司主张退回保证金的权利。公司已聘请专业海事律师协助处理,将根据造船合同约定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另外,公司已就该项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购买了最高赔偿限额为1,800,000 美元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单》,理赔条件是 Birdon 违约或破产,或 Birdon 所在国家发生政治风险。公司已经将该项目可能产生的损失等最新情况报告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合同总金额 5,526,000 美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
收入的 5.89%。截至到目前为止,公司已累计收款 4,393,170 美元,合同未收款1,132,830 美元,支付的保证金 1,105,200 美元,合计合同未收款及保证金 2,238,030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2.39%,利润总额的 40.50%。前
述合同未收款及保证金的收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倘若前述合同未收款及保证金也无法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得到(部分)理赔,将对公司 2021 年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应对措施
1、公司已聘请专业海事律师协助公司与 Birdon 积极磋商,争取就船舶延
期责任、质量责任和损失承担责任等事宜达成解决方案;若无法协商解决,公司将依据造船合同约定和双方关于争议事项的责任认定而向 Birdon 主张退回保证金、支付剩余船舶建造款等法律应对措施。
2、本公司将就前述事宜,继续与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进行密切沟通,就本合同项下所可能产生的合同未收款及保证金损失和理赔事宜进行积极磋商。
五、备注
1、公司将关注本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