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江龙船艇”)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就江龙船艇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个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核发了《关于同意江龙船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已到期,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 12 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自首次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至今,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胡涛 李运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