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21-068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4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1年11月4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进行 网络投 票的 时间为2021年11月 4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平沙镇珠海大道8028号研发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晏志清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2,776,58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0.5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2,765,08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0.53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7%。
2、出席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765,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765,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