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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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龙船艇”、“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江龙船艇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江龙船艇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交易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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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个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核发了《关于同意江龙船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已到期,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 12 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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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二、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审阅了本次发行有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复,查询了巨潮资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并取得了发行人的确认后认为,公司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 12 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发行人确认前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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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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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麻云燕
董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