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铁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12月26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12月26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主承销商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如果申购价格、申购数量与申购时间均相同则按等比例剔除,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12月2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2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初步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7、网下投资者市值要求: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12月16日(T-6日)为基准日,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含T-6日)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的日均市值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制造业(C)中的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86号文核准。天铁股份的股票代码为“30058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为2,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在《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3、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安排: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4、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6年12月19日(T-5日,周一)中午12:00前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投资者及其股票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股票配售对象应当持有深市5,000万元(含)以上市值的非限售A股股份。
(详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条件”)
5、2016年12月20日(T-4日,周二)至2016年12月21日(T-3日,周三)每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及数量。每个股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投资者管理的不同股票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应当相同。(详见本公告“四、初步询价”)
投资者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独立、审慎、合规参与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剔除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本次网下投资者符合规定的申报总量的10%,被剔除的申报数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以低于10%。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报数量。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以上剔除原则、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事宜详见本公告“五、定价原则”。
7、发行价格确定后,上述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股票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16年12月23日(T-1日,周五)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8、投资者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认定为有效报价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9、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0、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12月26日(T日,周一),参与申购的网上投资者须为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投资者申购前应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
11、本次发行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回拨机制,详见《发行公告》。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制定网下配售原则,并将据此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详见本公告“六、网下配售原则”)
13、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6)网上网下申购后,无法按照本公告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4、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2月16日(T-6日,周五)登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以下简称“《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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