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SITOBIO-TECHNOLOGYCO.,LTD.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东外环路南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润鑫、实际控制人米超杰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7月5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则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米超杰及其配偶王峰承诺:自赛托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山东润鑫股权,也不要求山东润鑫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权。
(二)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米奇、米嘉、王宁、米润博、米慧、王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发行人股东何建勇、徐骏、孔庆芝、王敏、施学东、实地东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在由原有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润鑫、实际控制人米超杰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2、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每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即
减持额度)不超过可减持股份数量的20%(当年未减持的“可减持股份数量”不纳
入次年累计计算),减持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3、在减持期间,本人/本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4、本人/本企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地东辰承诺: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合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
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2、在减持期间,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3、本企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本企业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2、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订了《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如下: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① 公司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② 回购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且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如上述第(A)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孰低者执行;
C、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中的相关情形尚未消除;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于出现上述情形起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20+N个交易日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具体内容。
② 增持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