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赛托生物 股票代码:300583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三年四月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米 奇 孔徐生 李璐
马亚平 张启明 屠鹏飞
卿北军
全体监事签字:
张文霞 刘超超 徐长久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靳连标 孔庆芝 李福文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2
释 义 ...... 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6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7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3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19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21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21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22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2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 24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4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24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24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
见 ...... 26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7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27
发行人律师声明 ...... 28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29
验资机构声明 ...... 3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1
一、备查文件 ...... 31
二、查阅地点 ...... 31
三、查阅时间 ...... 31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赛托生物 指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赛托生物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对象发行 行为
国金证券、保荐机构、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审计机构、立信中联、 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 指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A股 指 在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进行了授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六次审议通过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及有关事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程序
2023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山东赛托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255 号),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3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赛托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1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3 年 4 月 10 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
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4 月 7 日止,保荐人(主承
销商)国金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存的认购资金金额总计 261,590,392.14 元。
2023 年 4 月 10 日,国金证券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
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
2023 年 4 月 11 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17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61,590,392.14 元,扣减承销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9,667,983.99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1,922,408.15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1,641,76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240,280,646.15 元。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2023 年 4 月 1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
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11,641,762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发行数量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1 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2 月 15 日),本次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9.41 元/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2.47 元/股,其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5.77%。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61,590,392.14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9,667,983.9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51,922,408.15 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1 名,分别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龙盛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定增精选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丹寅优选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知行利他荣友稳健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李立峰、张建飞、徐国新,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
(六)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3 年 2 月 14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其与发行人共同确定的 101 名
特定对象发送了《认购邀请书》,邀请上述投资者于询价日(2023 年 2 月 17 日)
9:00-12:00 期间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价。
发送认购邀请书后至询价前一日(含),因田万彪、董卫国等 12 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因此,本次发行共计向 113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具体发送对象包括: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49 名、剔除关联方后发行人前 13 名股东、27家基金公司、12 家证券公司、10 家保险机构、2 家其他机构。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