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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05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SITO BIO-TECHNOLOGY CO., LTD.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东外环路南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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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6,666,667 股,且发行
股票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6,666,667 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 ●】年【 ●】月【 ●】日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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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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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请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
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润鑫、实际控制人米超杰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 如果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则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
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本企业持有的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若公司
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
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在由原
有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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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润鑫、实际控制人米超杰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2、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每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即
减持额度)不超过可减持股份数量的 20%(当年未减持的“可减持股份数量”不纳
入次年累计计算),减持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
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3、在减持期间,本人/本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
务,减持前 3 个工作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4、本人/本企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
报酬和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地东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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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合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2、在减持期间,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前 3 个工作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3、本企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 则本企业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
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因违
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
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2、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
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
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制订了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
定措施的预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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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 1)公司回购股份
① 公司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
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
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
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② 回购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且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如上述第( A)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孰低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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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
(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中的相关情形尚未消除;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
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于出现上述情形
起 30 个交易日内 (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
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 20+N 个交易日内),依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
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
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具体内容。
② 增持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
金分红金额的 20%; 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