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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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公司”)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担任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所做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也不意味着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具备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英飞特如下保证:
1、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信息和说明,等,并保证所有资料、信息和说明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英飞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英飞特本次回购的法律文件,并愿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英飞特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英飞特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回购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92,4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回购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监事会审核,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92,4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因《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事由、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本次回购的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中的 2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其已不
符合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为 92,400 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 92,400 股,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与《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英飞特尚须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姚轶丹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夏宇尧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