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9 证券简称:数字认证 公告编号:2023-021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2023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
3、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501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詹榜华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53,058,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8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2,843,9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0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4,761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360,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14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14,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95%。
8、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05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05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股份的 99.911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对 2022 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3、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05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1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05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1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05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1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05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1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05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1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通过《关于聘请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05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1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05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1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通过《关于预计公司与北京中天信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05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1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穆曼怡律师、闫凌燕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