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在市国资委系统大力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实施办法》,公司制定《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经理层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和动力,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渝次 杜美杰 张文亮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