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个人绩效考核等情况均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完成了回购注销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23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共 16.17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23 名激
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16.17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吴 刚 CHEN LINGSHENG
日期: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