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会畅通讯 股票代码:300578 公告编号:2019-084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关于HUANGYUANGENG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2、2019年5月21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2019年7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4、2019年7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再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鉴于3名拟激励对象在公司自查期间因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经其本人确认系误操作并自愿放弃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同时另外有11名拟激励对象经确认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在本激励计划中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及8名拟激励对象在本次授予前已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董事会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50名,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由600.00万股调整为582.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515.70万股调整为498.20万股,预留数量维持84.30万股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
姓名 职务 性股票股数 票占授予总数 股票占目前
(万股) 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HUANGYUANGENG 董事长 20.00 3.43% 0.12%
路路 董事、总经理、董事 12.00 2.06% 0.07%
会秘书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 466.20 80.03% 2.80%
计148人)
预留部分 84.30 14.47% 0.51%
合计 582.50 100.00% 3.50%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发表意见如下:(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事项合法、有效。(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五)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4日